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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饲料全面禁抗后,商品饲料中可用药仍有15种,产品标签如何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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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246号公告,明确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的管理方式,其批准文号由原来的“兽药添字”改为“兽药字”。日前,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GB 10648-2013饲料标签第1号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GB 10648-2013饲料标签进行了修订,将5.13.2.1 修改为“加入抗球虫类药物的,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含有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加入中药类药物的,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含有允许添加的中药类药物’”。将4.4、5.13.2、5.13.2.2、5.13.2.3 及附录A.1.3 中“药物饲料添加剂”修改为“抗球虫和(或)中药类药物”。

征求意见中指出,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94 号、第246 号公告规定,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从“兽药添字”转为“兽药字”,生产企业仍然可以在商品饲料中使用15 种“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但企业对于添加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的饲料产品标签如何进行标识有疑问: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94 号和第246 号公告规定,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且“兽药添字”已经转为“兽药字”。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48-2013 饲料标签5.13.2 规定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应在标签中的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这与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变更和发放不匹配。提出如下修订建议和意见:一是鉴于“兽药添字”已经转为“兽药字”,为此不再保留标准文本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字样; 二是明确加入药物的类别,即抗球虫药和中药,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原文

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

附件1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第1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年××月××日批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

1.删除前言中“修改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定义(见3.18)”、1 范围中“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及3.18 。

2.将5.13.2.1 修改为“加入抗球虫类药物的,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含有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加入中药类药物的,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含有允许添加的中药类药物’”。

3.将4.4、5.13.2、5.13.2.2、5.13.2.3 及附录A.1.3 中“药物饲料添加剂”修改为“抗球虫和(或)中药类药物”。

附件2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第1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9 年7 月9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 号公告,决定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明确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自2020 年7 月1 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 年12 月31 日。”、“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2019 年12 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46 号公告,明确2020 年1 月15 日前,统一组织完成相关兽药产品“兽药添字”转“兽药字”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和发放工作。

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94 号、第246 号公告规定,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从“兽药添字”转为“兽药字”,生产企业仍然可以在商品饲料中使用15 种“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但企业对于添加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的饲料产品标签如何进行标识有疑问: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94 号和第246 号公告规定(点击打开) ,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且“兽药添字”已经转为“兽药字”,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48-2013 饲料标签5.13.2 规定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应在标签中的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这与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变更和发放不匹配。故急需对GB10648-2013 饲料标签中有关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内容进行修订,2020年6 月19 日,农业农村部要求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抓紧修订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

二、工作过程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6 月20-22 日,标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认真研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第194 号、第246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发现GB10648-2013 饲料标签文本涉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内容共有8 处,即:前言、条款1、3.18、4.4、5.13.2、5.13.2.1、5.13.2.2、5.13.2.3及附录A.1.3。在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调研征询省级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协会、检测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如下修订建议和意见:一是鉴于“兽药添字”已经转为“兽药字”,为此不再保留标准文本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字样; 二是明确加入药物的类别,即抗球虫药和中药,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详见附件1)。

附件3

文章来源:中国畜牧兽医信息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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